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它既有着独特的法律属性,又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受让人是否应享有公司决策等股东权利便是一个关键问题。
股权让与担保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属性,其目的在于为债务履行提供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就自动享有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从法律性质上看,让与担保与财产权转让有着本质区别。财产权转让的受让人旨在获得财产权利,而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受让财产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并非以真正获得财产权为目的,且通常无需支付对价。因此,债权人形式上受让的财产权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在股权让与担保中更是如此。
股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它具有财产权和成员权的复合属性。公司股东凭借股权可以参与公司分红,通过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取得股权并非为了成为公司股东、参与管理和获取分红,而是期望以股权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不当处置公司资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从实践角度出发,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是担保债务履行,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如果赋予受让人公司决策等股东权利,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对于债务人而言,他们只是暂时将股权转移,仍期望在清偿债务后恢复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债务人的重大决策,改变公司发展方向,影响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受让人未经同意行使股东权利,也可能损害他们在公司中的利益,影响投资收益。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明确了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即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实质性股东权利,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这一案例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法定参考。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知法守法,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各方当事人来说,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债权人应清楚自己在担保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而不越权行使股东权利;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以确保在清偿后能恢复对公司的控制;其他股东也应关注公司股权变动情况,防止自身利益受损。
总之,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确定受让人是否享有公司决策等股东权利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性质、实践需求以及各方利益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债权的同时,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