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重要指示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引发了我们对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的深入思考。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从时间维度看,它可追溯至五千多年前中华文明有史以来绵延不断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中华文明悠久的历史孕育了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见证了我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从空间维度讲,主要指存在于华夏或中国版图疆域内的法律文化,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也涉及对域外国家的影响,但绝不是版图的扩张。在研究涉及域外的法律文化问题时,需谨慎处理各种关系,以客观真实的态度进行分析,同时考虑多种复杂因素进行严谨论证。从法律与文化结合的维度而言,它涵盖了与中华法律相关的一切文化成果,包括法律精神成果、法律政治成果和法律物质成果。
那么,什么样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才是 “优秀” 的呢?中华传统文化丰富多彩,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诸多重要元素,这些都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 “优秀” 内容。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从三个角度考量。其一,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基本规律和共同特征的法律文化,如公平正义、律法权威等价值理念和规范制度,中华法系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就彰显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品格。其二,有些传统法律文化在当时维护国家统一强盛或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可能是糟粕,我们需以科学态度辨别历史上的文明与野蛮、区分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其三,今天治国理政需要且适用的某些传统法律文化,在当时可能并非主流,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择善而从。总体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 “优秀” 应具备普遍性和共同性、先进性和文明性、实践性和人民性。
坚持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是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科学态度和正确路径。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 “创造性转化”,是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发掘、改造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创新性发展” 则是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新目标,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梳理、凝练、补充、拓展和完善,赋予其新活力和新动能。
在新时代,我们要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历史,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