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如同一片笼罩在校园上空的阴霾,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英美两国在治理校园欺凌方面起步较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从法律规制体系特点来看,英国构建了由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组成的相对完善的体系。民法以侵权损害赔偿和民事禁令为主要保护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强化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监督,包括定期检查、教师惩戒及报告机制;刑法虽未专门设立校园欺凌罪名,但严重的欺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美国则形成了联邦立法、州立法和判例法相互补充的三维治理体系。联邦立法提供抽象的一般性保护条款,州立法明确具体规定校园欺凌行为的内涵、责任和救济,判例法则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指引。
在责任主体及义务方面,英国明确了教师、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责任。教师拥有根据欺凌事件严重程度对欺凌者行使惩戒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对学生安全的合理关心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必须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并上报事件信息,承担照顾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则通过发布指导手册、评级等方式进行管理监督。美国从报告与处理程序、人员培训、信息公开等层面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义务。学校雇员要及时报告欺凌事件,校长通知家长并商讨干预措施;将反校园欺凌教育纳入教师专业发展范畴,注重培训提高反欺凌水平;学区收集各方意见制定政策并公开,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
在责任类型及救济方式上,英国分为民事和刑事两方面。民事方面以侵权损害赔偿和民事禁令为主,明确了欺凌者、学校教师及网络管理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申请民事禁令制止欺凌行为。刑事方面,严重的欺凌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通信犯罪等,法律还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的禁令和教育措施及财产损失弥补。美国各州根据欺凌行为性质等划分等级,处罚措施有差异,包括纪律处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纪律处分针对欺凌实施者和未履行反欺凌责任的人员;民事责任允许受害者起诉要求赔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则对严重欺凌行为进行惩处,依据 “共犯连带” 原则严厉打击所有参与欺凌的人。
英美两国的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首先,我们应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从不同层面构建全面的防治机制。其次,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赋予他们适当的惩戒权,提高他们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学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欺凌政策,加强对学生的照顾和保护。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我们还应明确责任类型和救济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让欺凌者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制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现象,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