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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促进” 中 “规范” 数据跨境流动》  

来源:飞驰行政法 时间:2024-10-30 18:40 作者:创始人 热度: 手机阅读>>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2024 年 3 月 22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为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指明了方向,即以 “促进” 数据跨境流动为前提,在 “促进” 中不断 “规范” 数据跨境流动。image.png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我国积极探索既能够保障数据安全,又能促进数据高效流动的机制。在重要数据出境方面,《数据跨境规定》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相比,有了诸多亮点。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标准,为数据处理者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特别是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效率。

  同时,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等制度的明确,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

  关于 “重要数据” 的概念,2024 年 9 月 24 日国务院公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其内涵。从对 “重要数据” 定义的机理分析,《管理条例》对重要数据的形成要素和形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加严谨的表述。明确了只有在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的数据才有可能成为 “重要数据”,并且要达到一定的精度和规模。在危害结果上,强调 “可能直接危害”,使对重要数据的界定更加精准,也凸显了对重要数据保护的紧迫性。

  《数据跨境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体现了对数据安全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如果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了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在积极行动,如《上海市数据条例》和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均明确要求建立和公布重要数据目录。工信部的办法还根据危害程度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数据认定标准,为其他行业提供了借鉴。

  为了加快促进和规范重要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构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行动起来。首先,要根据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定期梳理本领域或本区域的数据。通过深入分析数据的潜在风险,准确识别重要数据,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管理奠定基础。其次,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并定期或动态公布本领域或本区域的重要数据目录。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数据处理者的合规意识,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对象。

  在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过程中,“促进” 与 “规范” 相辅相成。只有在规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的促进;而促进又为规范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动力。通过不断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我国将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在 “促进” 中 “规范” 数据跨境流动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各方面应共同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在文章中增加一些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案例写一篇关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 500 字文章数据跨境流动的未来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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