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幻中,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成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的重要工具。“股份转让 + 表决权委托”
的交易方式因其便捷性等优势,备受青睐。然而,当控制权争夺纠纷发生时,围绕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不可撤销约定的有效性以及如何解除协议等问题,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不可撤销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观点存在分歧。北京高院在(2018)京民申 3631 号案再审裁定书中认为,委托合同主要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而不可撤销的约定有悖于委托合同的基本性质。同时,股份持有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可以随时撤销委托。然而,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 50 号案判决却认为,在法律没有对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作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放弃约定应有效。洛阳中院在 (2020) 豫 03 民终 5122 号案也指出,双方当事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作特别约定,是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和排除,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仲伟珩亦认为,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抛弃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不能简单认定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类委托协议又该如何合法解除呢?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 50 号案中给出了答案。虽然不得依据任意解除的规定单方解除协议,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主张解除权。
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与解除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争议,更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在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各方应充分考虑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谨慎约定不可撤销条款,并明确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准则。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管理层,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或违法而陷入纠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资本市场的浪潮中稳步前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