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时有发生,遭遇高空抛物、恶犬伤人、未成年人侵权、肇事车辆未投保等情况,常常让人措手不及。而近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为这些棘手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成为了 “头顶上的安全” 的重大威胁。当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又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根据《解释》,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原告车辆被高空抛物砸中,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物业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在小区内抓伤了玩耍的徐某。刘某辩称是徐某和其祖母挑逗狗导致,应减轻责任。但法院认为,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主观过错,即使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就徐某全部损失承担责任。《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强化了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2 岁的小红在村中道路燃放烟花时打伤了路过的王某。根据《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红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小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也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都要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费用谁来赔?《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强化了法定义务的履行,更好地保护了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解释》的施行,回应了社会关切,为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它明晰了责任,定分止争,让人们在遭遇侵权时知道如何维权,为群众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律保护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