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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与子女权益之争》

来源:飞驰行政法 时间:2024-10-25 12:31 作者:创始人 热度: 手机阅读>>

 在婚姻的分岔路口,离婚协议往往承载着夫妻双方对过去的了断和对未来的期许。然而,当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留给孩子,却在离婚后一方翻脸不认账,不过户房屋时,孩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孩子是否有权起诉讨要呢?两个真实案例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image.png

  案例一中,王某和吴某离婚时约定将婚后购置的房屋赠与女儿小王。离婚后,房屋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他却迟迟不履行过户义务,甚至表示随时能撤销赠与。小王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吴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小王名下。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和道德性质,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且涉案房屋的赠与是夫妻双方为子女共同设定的权利,仅一方无权随意撤销。

  然而,案例二则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张某和孙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四套房产归小张所有,但张某事后不愿办理过户手续。小张将其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却以小张并非协议当事人为由,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理论和实践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给孩子后一方不履行过户义务的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决也不尽相同。主流观点分为支持子女起诉维权和不认同子女作为起诉主体两派。

  支持子女起诉维权的一方认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条款,涵盖了孩子抚养、财产处理和婚姻关系解除等多方权利义务。受赠子女对其中的赠与部分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起诉父母一方或双方履行赠与义务。他们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不仅仅是财产的转移,更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责任和承诺。这种承诺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力,不能轻易被打破。

  而不认同子女作为起诉主体的一方则认为,子女仅仅是离婚协议中一项条款的受益人,而非协议当事人。他们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子女不能基于离婚协议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过户义务。当夫妻一方不承认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时,夫妻另一方起诉维权理应得到支持,但子女不应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应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一争议反映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的复杂性。一方面,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的承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合同相对性原则,避免过度扩大子女的权利范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的利益需求等,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对于面临此类问题的家庭来说,离婚协议的签订应更加谨慎和明确。夫妻双方在决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时,应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同时,也应加强对子女权益的保护意识,在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为子女的未来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与子女权益之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平衡和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又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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