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作为平等主体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制度设计本应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却日益凸显,亟待我们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立法的差异化使债务人处于事实弱势地位。债权让与无需事前征得债务人同意的规定,可能架空合同关系中的自愿原则,给债务人利益带来潜在风险。缺少生计酌减规范,忽视了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让 “诚实且不幸” 的自然人在债务困境中难以自拔。
司法环节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负担。民事诉讼中,部分法院 “特别” 保护债权人的司法理念,导致债务人利益受损。如置换被保全财产的请求常被驳回,不合理的高利率计息,破产诉讼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缺少履行宽限期的裁量权等。强制执行中,有的法院为尽快实现债权而忽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损害债务人利益。刑事诉讼中,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关注不足。
行政执法不当同样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一方面,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施不当,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性规范,过度限缩债务人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 “消极不作为” 降低了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具有重大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从必要性来看,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因为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紧密相关。同时,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身份不断转换,双务合同居多,忽视债务人权益会损害交易链条和市场经济体制。此外,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过度倾斜保护债权人可能引发债务人维权,影响社会稳定。
从正当性而言,轻视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既要求形式平等,也追求实质平等。在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权冲突时,优先保护后者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实质平等的必然要求。
为实现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首先,应完善平等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规则体系,通过解释民法典条款为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权提供规范基础,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研究论证。其次,强化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与举措,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合理债务,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确定民事责任方式,给予履行宽限期或支持分期支付。再者,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应用,合理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程序权益。同时,进一步严格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作为义务。最后,充分发挥和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作用,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健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
只有全面重视并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债制度的应有之义,践行民法平等原则,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法治建设中落地生根,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