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新兴事物不断涌现,数字藏品便是其中之一。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成为了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独特性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禁令。在民商事活动中,遵循着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这就为数字藏品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空间。只要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然而,数字藏品并非毫无风险。它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这也意味着它蕴含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以杨某某的案例为例,他被某文创公司的宣传所吸引,在其运营的 APP 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充值购买数字藏品。但随着数字藏品热度降低,藏品大幅贬值,杨某某认为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遂诉至法院。但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数字藏品的市场风险有充分认知。他在交易过程中有多笔买入卖出记录,目的在于投资,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对于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虽然数字藏品与虚拟数字货币均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复制性,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数字藏品为非同质化代币,而虚拟货币为同质化代币,虚拟货币交易被我国法律禁止,但目前国家并未出台法律法规禁止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交易。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判断标准,结合数字藏品的自身特点、交易过程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认定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合法、有效是合理的。
数字藏品的功能属性也值得深入探讨。它作为特定作品、艺术品的唯一数字凭证,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欣赏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消费品属性。但同时,由于其新生事物的特性,又具有交换价值和投资价值,兼具消费与投资双重属性。在一段时间内被大幅炒作,市场风险较高。购买人若以赚取差价、“坐等升值” 为目的购买数字藏品,不宜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而应承担相应的市场波动风险。
关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著作权说、网络虚拟财产说等观点。在本案中,采用了网络虚拟财产说,将数字藏品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维度看,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财产性和可支配性,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同时,也能够纳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保护范围。
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属性和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仍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这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平公正,更对行业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参与数字藏品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其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理性参与交易。同时,法律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为数字藏品等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