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房产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房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且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对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购房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最高院在《碁某、唐山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也强调,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结合《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和高新区城建局的回复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重点监管额度标准会定期调整公布,即使是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均应优先保障项目工程建设。
在本案中,案涉商品房项目尚在施工建设,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使是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仍应重点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本案执行债权因普通民间借贷产生,而非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执行机构在项目施工建设阶段驳回梁某的扣划申请并无不当。申诉人关于超出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并不受限制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执行,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扣划,以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要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 “周军律师聊案子”,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共同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