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崔某某诉曹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我们呈现了关于按日计付违约金与诉讼时效的重要法律问题。
本案中,曹某某与崔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若因自身原因未能迁出,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一约定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引发了争议。
再审期间,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曹某某与崔某某约定的违约金性质属于继续性违约金,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曹某某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其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做法被纠正。
按日计付的违约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其性质决定了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在计算违约金的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或三年,具体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在本案中,曹某某的户籍从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至崔某某起诉之时,一直未迁出涉案房屋,构成违约。曹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以日万分之零点五酌情确定的标准缺乏依据被纠正。同时,鉴于崔某某在一审、二审中只要求曹某某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故曹某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 20 万元为最高限额。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启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因约定不清而引发纠纷。对于按日计付的违约金,应充分认识到其继续性违约金的性质,以及诉讼时效对违约金保护范围的影响。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违约金的性质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确保公正裁判。
总之,崔某某诉曹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我们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如何确定继续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