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热点事件>

越级投诉举报在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之界定

来源:飞驰行政法 时间:2024-09-22 00:51 作者:zhou 热度: 手机阅读>>

越级投诉举报在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引言

越级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更高层级机关提出对下一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的行为。这种行为有时也被称为“越权”或“越级申诉”。在实践中,越级投诉举报往往涉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等问题。本文将探讨越级投诉举报在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这一条款被普遍认为是承认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享有起诉权的基础性规定。

(三)《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表明,如果当事人的诉求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则不应选择越级投诉的方式。同时,《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选择了越级投诉的方式,他们也应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则。

三、实践应用

(一)

在某一案例中,A市居民李某因对B区环保局对其工厂的污染处罚不满,直接向省环保厅提出了投诉。省环保厅将该投诉转回给B区环保局处理,但后者并未给出满意答复。在此情况下,李某是否可以将B区环保局的处理结果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李某有权就B区环保局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首先,李某的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不满,符合《行诉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投诉,且行政机关作出了回应(无论是否满意)。其次,由于李某已经向省环保厅进行了投诉,虽然该投诉最终又被转回到B区环保局,但这并不影响李某的起诉权利,因为他的投诉行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最后,如果李某对B区环保局的后续处理仍不满意,他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

(二)案例分析

在另一个案例中,C县某企业因对D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满,直接向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并同时在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点:一是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二是企业在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个行为都涉及到对越级投诉的理解和运用。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C县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合法的。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行诉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同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及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企业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论他们是通过何种方式(如行政复议)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尽管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在同一时间或在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有权这样做。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有管辖权,而不是一刀切的禁止越级投诉的做法。

四、结论

越级投诉举报作为一种维权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不满和对上级行政机关的信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越级投诉举报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机构,都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关推荐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