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合同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其效力的认定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对违法合同无效问题的思考,为我们深入理解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回顾我国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历史,可以发现这一问题始终是民法理论和民事审判实践的难题。从民法通则阶段到合同法阶段,再到民法总则阶段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阶段,法律制度不断演变,旨在控制和减少合同无效的发生,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民法典实施后,处理合同与违法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要讨论的问题。首先,关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立法目的的讨论至关重要。传统观点认为,该条款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国家利益等社会公益。然而,深入分析后发现,私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民事主体私益,民法典也没有赋予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直接维护社会公益的职权。合同无效制度的功能重点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私益,无法直接有效实现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
其次,法院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也值得探讨。这种司法传统违反了 “不告不理” 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构成独立之诉,维护社会公益不能成为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的正当理由,且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私益的情况下,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失去了法理基础。
再者,民事司法理念在合同效力的评价中起着指导作用。我们应当转变 “违法等于无效”“维护社会公益” 和 “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 的传统司法理念,牢固树立维护合同效力、维护民事主体私益和 “不告不理” 的现代司法理念。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上,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 “不告不理” 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确保审理范围不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并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中间判决。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但书” 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明确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民法中可以不使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以及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根据等情况。在处理民行刑交叉案件时,要坚持民行案件分案处理、民刑案件 “先民后刑” 以及刑行案件分别审理的原则。
总之,违法合同无效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课题。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对民法典实施后新问题的讨论,我们认识到在处理合同与违法关系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严格适用法律程序,以实现维护民事主体私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这不仅需要法律理论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