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基本原则>

《关于违法合同无效问题的深入思考》

来源:飞驰行政法 时间:2024-10-10 12:22 作者:创始人 热度: 手机阅读>>

 在当今社会的法治体系中,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重要载体,其效力的认定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然而,对于违法合同无效问题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难题。image.png

  回顾我国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不断演进的过程。从民法通则阶段到合同法阶段,再到民法总则阶段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阶段,法律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民法通则阶段,只要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就被宣告为无效,导致大量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超越经营范围而被无效化,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合同法阶段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效力型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仍存在合同无效案件过多的问题。民法总则阶段,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存在争论,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尚未确定。而《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开辟了以追究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能否实现强制性规定目的” 评价合同效力的新路径,为破解合同效力评价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民法典实施后,处理合同与违法关系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首先,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立法目的的讨论至关重要。传统观点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益,但从私法的本质和功能来看,私法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私益的法律。民法没有赋予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直接维护社会公益的职权,合同无效制度本身也不能有效实现维护社会公益的功能。

  其次,法院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也值得反思。这种司法传统违反了 “不告不理” 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构成独立之诉,维护社会公益不能成为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的正当理由,且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立法目的转变的情况下,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已失去法理基础。

  再者,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也是关键。我们应当转变 “违法等于无效” 的传统司法理念,树立维护合同效力的现代司法理念;转变维护社会公益的传统司法理念,树立维护民事主体私益的现代司法理念;转变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的传统司法理念,树立 “不告不理” 的现代司法理念。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上,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坚持 “不告不理” 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理范围不能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并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中间判决。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但书” 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民法中可以不使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根据等。在处理民行刑交叉案件时,民行案件应坚持分案处理原则,民刑案件应遵循 “先民后刑” 原则且强调民事判决对刑事判决产生既判力,刑行案件可分别进行审理且行政机关仅能就刑罚外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资格罚予以处罚。

  总之,违法合同无效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考量。我们需要明确私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私益,确立 “不告不理” 原则,树立维护民事主体私益和合同效力的现代司法理念,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虽然在处理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挑战,但通过不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总结,我们有望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关推荐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