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容易陷入一种思维误区,认为只要在哪里受伤,就该那里赔偿。然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骑电动车摔伤索赔案,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
2023 年 12 月 28 日早晨,周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某家居商场上班。由于前一天傍晚下了几片雪花,路面有些湿滑且局部有薄冰。在途径商场地面停车场时,周女士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下,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等并住院治疗。事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疗费,她虽承认自己骑车时在想事情未认真看路有一定问题,但认为商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停车场日常管理混乱且未及时清理地面冰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周女士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 50% 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 14 万元。
商场则辩称,周女士为抄近路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车速过快且急拐弯时不刹车、不减速,摔伤完全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事发当日天气晴朗,停车场路面干净,没有结冰,商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周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可见,周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商场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称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周女士骑电动车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本身存在过错,且车速过快、拐弯未减速致电动车失去平衡发生损害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了我们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深入思考。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这些场所受伤,经营者、管理者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限制,且受害人需要对经营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地面停车场属于经营场所,商场作为经营者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责任。然而,通过证据显示商场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周女士的受伤主要是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这提醒我们,在遇到意外受伤情况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在哪里受伤就该哪里赔偿,而应理性分析各方的责任。
同时,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来说,也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做好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而作为个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场所规定,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知法守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问题,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是盲目地进行索赔。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