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中,新兴事物不断涌现,数字藏品便是其中之一。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成为了法律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我国对其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这意味着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一认定。
杨某某因被某文创公司在公众号及社群的宣传所吸引,在其经营的 APP 平台上注册账号并购买数字藏品。然而,随着数字藏品热度降低,杨某某认为某文创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非法营销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充值款。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文创公司持有相关证照,其经营范围包括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等。且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这既是其魅力所在,也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具有收藏价值。另一方面,其投资属性使得市场波动较大,购买人若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正如杨某某在购买数字藏品时看中其赋能、升值空间等投资属性,在数字藏品贬值后诉至法院,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目前国内通说认为,虽然数字藏品与虚拟数字货币均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但存在根本性区别。虚拟货币交易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而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禁止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交易,依据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的功能属性也值得探讨。它作为特定作品、艺术品的唯一数字凭证,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欣赏价值,同时又具有交换价值与投资价值,兼具消费与投资双重属性。这就要求购买人对数字藏品有充分的认知,理性参与交易,不能仅仅关注其投资属性而忽视市场风险。
关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著作权说、网络虚拟财产说等观点。本案采用网络虚拟财产说,认为数字藏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特征,具有虚拟性、财产性和可支配性,能够纳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保护范围。
总之,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属性和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数字藏品的交易中,各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理性参与交易,共同推动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法律也应与时俱进,为数字藏品等新兴领域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