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正式施行,为众多社会广泛关注且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带来了明确的裁判规则,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道路。
在现代城市中,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落物致人损伤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 “头顶上的安全”。曾经,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受损人向物业公司索赔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原告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前挡风玻璃爆裂,却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根据新施行的《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建筑物管理人还可向其追偿。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任划分,让遭遇 “飞来横祸” 的人们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动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在市区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却抓伤了玩耍的 7 岁徐某。刘某辩称是徐某和其祖母挑逗狗所致,应减轻责任。然而,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饲养人应承担较高管理义务,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不能主张免责。《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强化了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12 岁的小红在村中道路燃放烟花致王某右眼受伤。根据《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小红的母亲和继父作为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体现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直是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解释》给出了答案,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群众出行安全,保障了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施行,回应了社会关切,明晰了责任,定分止争。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也让公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能够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