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基本原则>

《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与价值》

来源:飞驰行政法 时间:2024-10-23 13:22 作者:创始人 热度: 手机阅读>>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重要指示为我们深入挖掘和弘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提供了根本遵循。image.png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创造并世代传承发展的文化成果总和。从时间维度看,其源头可追溯至五千多年前,伴随着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绵延不断。从空间维度讲,主要存在于华夏版图疆域内,同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也对部分域外国家产生过影响,但绝非意味着疆域扩张。在研究涉及域外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问题时,需谨慎处理各种关系,以客观真实的态度进行分析,同时综合考虑多种复杂因素进行严谨论证。从法律与文化结合的维度而言,它涵盖了法律精神、法律政治和法律物质等各个方面的成果,包括法律思想、法律习俗、法律器物等。

  然而,中华传统文化中既有 “糟粕” 也有 “优秀”。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首先需梳理、鉴别和提炼出 “优秀” 传统文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智慧结晶和重要元素,如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等,这些都是中国人民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价值观体现。

  对于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从三个角度考量其内涵和特征。其一,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基本规律和共同特征的法律文化,如公平正义、律法权威等价值理念和规范制度。中华法系作为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的成果,凝聚了民族精神和智慧,彰显了优秀品格和文明特性。其二,有些传统法律文化在当时维护国家统一或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今可能已不适用甚至成为糟粕,如同态复仇、严刑峻法等。我们应以科学态度辨别历史上的文明与野蛮、精华与糟粕。其三,今天治国理政需要且适用的某些传统法律文化,在当时可能并非主流,如秦朝法家理念和清末变法修律的部分主张等。我们既要忠实于历史,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择善而从。

  总体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 “优秀” 应具备普遍性和共同性、先进性和文明性、实践性和人民性等条件,符合人类法律发展规律、法治文明本质要求以及当代中国国情和人民意愿。

  坚持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是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和正确路径。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全面了解中华文明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优秀传统文化的 “创造性转化”,是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发掘、改造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内涵与形式,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 则是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新目标,梳理、凝练、补充、拓展和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赋予其新活力和新动能。

  在新时代,我们应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以其为基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古老的智慧在现代社会焕发出新的光彩,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法治力量。

相关推荐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