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舞台上,公平、公正、公开是永恒的准则。然而,近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却引发了人们对评标过程规范性的深刻思考。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某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达 390 万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这本应是一个严谨有序的采购过程,却在实施中出现了令人意外的情况。
投诉人指出,该项目在唱标后,评标委员会突然宣布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并暂停评审活动,这种行为被认为严重违反招标程序要求。同时,投诉人还质疑项目根本没抽到经济专家,经济专家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各投标人的报价已然公开,此时宣布暂停,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而言确实有失公平。毕竟,大家都为这个项目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满心期待着一个公正的结果。而招标文件有问题本应在前期就被发现,却在如此关键的时间节点才宣布,难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故意为之的成分。
经过财政部的认定,投诉人的两项投诉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财政局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一决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平公正,但也给各方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
由此案例,我们引出一个问题: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该怎么办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这表明,评标委员会不能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如果遇到的问题不属于严重的 “瑕疵”,评审专家发现后可以直接进行小幅度改动吗?答案也是不行的。这体现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随意更改,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是指导整个招标过程的重要依据。从项目的启动到最后的中标结果确定,每一个步骤都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做到严谨细致,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避免出现歧义、缺陷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应秉持专业、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而不是在不恰当的时间节点才提出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目标。让我们以这则案例为戒,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流程,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