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规制成为专业领域的焦点。从无线通信领域延伸至万物互联和人工智能时代,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不再局限于特定领域,而是在更多行业中浮现。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具有深远意义。
在《指引》诞生之前,2019 年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 2023 年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虽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有所涉及,但其中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则简略。《指引》的出现,填补了空白,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围绕多个关键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标准必要专利披露义务
标准组织为避免专利权人挟持标准,要求其在标准化过程中披露知晓的标准必要专利。若专利权人隐瞒或未及时披露,可能承担私法上的违约责任或被认为滥用专利权。然而,实践中,多数标准组织对隐瞒行为的合同责任规定不严厉,法院认定滥用案例也少见,部分国家法院甚至持宽容态度。《指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这种隐瞒或延迟披露行为可能导致反垄断法责任,这将迫使专利权人更重视披露要求,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要依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来判断是否构成反垄断损害,若没有替代方案受影响或即便无隐瞒替代方案也无法进入标准,则主要是民事责任问题。
许可谈判的规范
标准组织要求专利权人作出 FRAND 声明,但该声明在许可谈判中如何影响双方权利义务模糊不清。合同法虽可用于规范,但依赖法院自由裁量。《指引》作为反垄断法规范,仅规制滥用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行为。它鼓励双方善意谈判,违反 FRAND 声明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指引》第 8 条第 1 款对善意谈判提出程序要求,这些要求是 “良好行为”,不遵守不一定损害竞争,需个案判断,若不损害竞争则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寻求禁令救济
专利权人许可谈判失败后常寻求禁令救济,实施者可主张专利权人违反 FRAND 声明滥用禁令,要求追究其反垄断法责任。《指引》第 18 条明确了这一情况,强调要考虑善意谈判、是否违背 FRAND 原则等因素。在操作层面,认定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行为是否限制竞争较困难,不过反垄断法的介入为实施者提供了更多维权选项,行政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可节省成本、增强威慑力。
许可层级的选择
专利权人是否有义务向所有实施者发放许可在汽车领域备受关注。《指引》第 14 条采取中间道路,允许有 “正当理由” 的专利权人选定许可层级,关键在于对 “正当理由” 的解释,包括双方善意谈判、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在相关司法判决中,对于未实质影响竞争的情况,法院认为无需反垄断法干预,这种思路值得借鉴。
过高的许可费
反垄断法对索要不公平高价的规制存在理论争议,在实践中落实也面临定价标准难题。但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领域,执法部门可利用此规则限制过高许可费。《指引》第 13 条明确了专利权人索要过高许可费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不过,实施者指控专利权人索要 “不公平的高价” 并胜诉并不容易,因为在复杂技术领域判断许可费是否偏离合理标准困难重重。
差异化的许可条件
FRAND 声明是否允许专利权人区别对待不同实施者存在争议。英国法院认为在不损害接受 FRAND 许可实施者竞争能力的前提下可差别对待。《指引》第 17 条与之基本一致,原则上允许差别待遇,当出现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时,反垄断法才干预,还列举了评估差别待遇合理性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实施者竞争力的影响。
事前和事中监管
《指引》强调加强事前事中监管的重要性,允许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可能存在反垄断风险的情况,执法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管。这一制度进步可提高反垄断法适用的可预期性,降低经营者投资风险和政府执法成本。同时,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意见有参考作用但无法律拘束力,对于报告和意见是否公开应在实际操作中合理考量。
总之,《指引》充分考虑了相关领域的实践,准确把握了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分工,并预留了弹性解释空间,对于规范反垄断执法、维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秩序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评述中加入对市场影响的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对企业和行业有哪些影响?列举一些《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具体案例